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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明确指出将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老工业区等纳入再开发范围;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开发区;有偿使用土地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除房地产外,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积极盘活存量用地,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将城中村、棚户区等纳入再开发范围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特别是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老工业区等,纳入再开发范围。
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改造开发,允许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用地进行成片开发。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开发区
推进工业产业项目进区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开发区,着力推进新产业在开发区集中布局。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发挥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作用。
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集聚发展。
企业转型升级可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在5年之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扩大有偿使用范围,采取多种方式供应
鼓励有偿使用土地
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价格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
除房地产外,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的,拟定供地方案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规划、投资、产业等部门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期和出让期,约定租金和出让金;
在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
有偿使用土地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
各市要将省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科学分解到县,并督促落实。
县级政府要狠抓落实,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切实增加补充耕地供给。构建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的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
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确保2017年底违法占地“清零”
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批准或者强令项目开工。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违法用地整改工作,彻底消除违法状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清理违法占地专项行动部署,确保2017年底实现“清零”目标。
重点项目纳入总体规划,改进计划管理方式
改进计划管理方式
铁路、高速公路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使用国家或者省留计划指标,随报随批;
省管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由市级先行保障,批后省级奖励;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放开使用,用完为止。
将重点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调整完善过程中,要将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扶贫搬迁、环境保护等项目纳入规划。
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简化申报材料,优化登记流程
简化申报材料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等6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转用征收方案一次性报国务院审批时,申报用地不必明确用地位置,不必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勘测定界资料,具体位置在省政府批准实施用地时确定。
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审查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相应审查仅在用地审批阶段进行。
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
充分利用现有登记大厅,推动设立集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于一体的综合受理窗口,制定并公布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各有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有效缩短办理时限。
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逐步推出一站式办理、同城通办、上门办理、延时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等多种服务措施,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惠民。